請問廣州外商獨資企業應繳稅有哪些?外商獨資企業要交哪些稅?廣州正穗小編把整理好的外商獨資企業稅收問題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外商獨資企業應繳稅
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稅法在每一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進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年度申報。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在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企業需要對稅前利潤就會計與稅法規定的差異進行調整,得出與稅法相一致的稅前利潤,并據此對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下面就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年度申報中常見的稅務調整事項及稅務處理做一介紹:
一、資產類科目
各項準備金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帳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各項準備金,當年計提的上述各項準備金均已計入企業當期的費用。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除從事信貸、租賃(指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提取壞賬準備金外,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再預提其他項目的準備金。因此,一般來說,企業應按計入當期費用的上述各項準備金數額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一定百分比計提壞賬準備的企業,應審查當年計入費用的準備金數額是否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限額。對于超過限額計提的壞賬準備,應當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折舊與攤銷
對于折舊與攤銷,如果企業的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則需要就此做納稅調整,將多列支的折舊或攤銷費用加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年限、殘值率以及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與年限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在此不再詳述。
對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軟件,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其折舊年限。如果軟件的折舊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會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根據國家鼓勵軟件產業的相關規定,軟件的折舊年限最短可以為2年,但必須經稅務機關事先批準。
二、負債類科目
長期未付的應付款
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2年要求償還的,應計入當年收益計算繳納所得稅。這里對需要確認為收益的應付未付款設定了兩個條件:第一,該應付未付款應已逾期2年;第二,債權人未要求償還。因此,對于逾期2年的應付未付款,如果債權人仍然追討,則不必做納稅調整。
應付境外的利息、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
根據稅法規定,對于支付給境外的上述費用,付款人有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的義務。實際操作中,許多企業都是在實際支付上述款項時,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申報繳納相關預提所得稅,然而,稅法要求企業在計提上述費用時,即產生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如果當期計提了此類費用,而未在當期支付,企業也需要在當期申報繳納相關預提所得稅。
以上有關預提所得稅的討論雖然不涉及企業本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但實際操作中很容易被忽略,在此提出來以引起關注。
應付福利費
根據新的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自2002年起不再計提14%的職工福利費。當年所發生的職工福利類費用應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應付福利費”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這樣一來,企業當年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用中一部分沖減了“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而沒有計入當期損益。那么從稅務角度出發,這部分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的費用是否可以作為納稅調整項目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稅額呢?
由于現行稅法沒有就新會計制度出臺新的稅務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應該仍然適用。根據該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據此,企業當年實際生發的福利費用,只要不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即使會計處理上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而沒有計入本年損益,稅務上也應當可以稅前扣除。
三、權益類科目
資本公積
在做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當關注企業當年新增資本公積的性質。對于下列原因形成的資本公積,應做納稅調整:
1、債權人放棄債權導致的應付款項沖銷
債權人放棄債權的會計處理是借計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不會影響損益。但從稅務角度出發,應確認為收益,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接受捐贈
會計處理為增加資本公積,稅務處理則應當確認為收益,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四、收入
銷售折扣與折讓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銷售折讓、折扣,是指企業由于產品質量、品種、規格等不符合要求或為擴大銷售,鼓勵客戶多購商品和及時結算貸款等原因而對購買者在價格上給予的優惠。銷售折讓(含折扣)可以沖減銷售收入。在稅務處理的具體掌握上,凡發票上列明折讓、折扣的,即優惠給予購買方的,可沖減銷售收入,單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不得沖減銷售收入。
因此,如果會計處理將上述未在發票上列明折讓、折扣而單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折扣或折讓沖減了收入,則應做納稅調整,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投資收益
外商投資企業從其境內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與該投資有關的可行性研究費用、投資貸款利息支出、投資管理費用等投資決策實施中的各項費用和投資期滿不能收回的投資損失等,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據此,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已將其境內投資取得的利潤從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企業也應當就投資費用單獨記賬,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不可僅剔除從境內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而不就投資費用做相應稅務調整。
五、成本與費用
財產損失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會計上作成本或費用列支。但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稅前扣除。上述財產損失包括: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民事訴訟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損失。
預提費用
根據《實施細則》等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稅法與會計對預提費用的處理原則上應當是一致的。然而,實際操作中,部分企業根據自身的判斷在年末計提多項費用,其中許多屬于準備金的性質。由此,實際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時,應對年末預提費用對應的應付項目余額進行分析,對其中屬于準備金性質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區別正常預提費用與準備金性質的預提費用時,可以參考如下幾項標準:
1、負債是否已經產生(如賣方的貨物是否已交付,服務是否已提供等);
2、對于該項負債,是否可以確定其金額(如是否已簽訂合同;是否已收到發票或付款通知);
3、期后是否已如約支付。
如果對上述三個條件的判定均為“是”,則可判斷為正常預提費用。否則,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例如,企業年末應付末付的房屋或場地租金、應付未付員工資薪金等,都屬于正常的預提費用。反之,某些企業在年末估計可能會發生商品索賠而暫估一定金額的計提費用,則屬于計提準備金,不可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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